近日,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稽查人员巡查至台江某小区,发现该小区生活用水泵房被物业公司私自接管,供外围店面使用,导致部分用水未经过计量水表计量、缴费。
经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释明,该物业公司这才明白问题的严重性。物业公司表示接手该小区时,该违规情况就已经存在,抱着侥幸心理所以未停止这种行为。根据计量,该物业公司不仅需赔偿自来水公司水费损失10万余元,同时该行为还涉嫌盗窃罪。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
(二)用水时间,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一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一百八十日(每日六小时)计算。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窃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补缴水费外,并处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曾建兵通讯员 王澍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