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购物中心里的餐饮品类。购物中心的诞生其实就是从餐饮等娱乐体验项目的引入开始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餐饮、娱乐、体验的商场就不能称之为“购物中心”,只能是传统意义上的百货店或者是大卖场。因此作为标志性的品类具有它独特性的一面。因为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也就因此而产生了很多区别于其他正常零售品类的特点和要求。例如它的落位环境需要相对集中一些,基础设施要求特殊一些,消费习惯和体验感与众不同一些,以及营业时间的特殊性等等。因此餐饮品类的签约环境和运营条件都需要单独制定和完成。下面我们就餐饮类品牌的租赁合同进行专题研究,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专业合同都拿出来了,加个关注不过分吧?(*^__^*),后续还有更多商业地产实用合同文本奉献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购物中心租赁意向书》的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场地事宜,订立本合同。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铺位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该商场”)[ ]铺位(以下称“该铺位”)。该铺位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平面图只作方便鉴别之用。)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现场察看过该铺位,对该铺位的大小表示满意并同意接受。
1-2 该铺位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列于本合同附件二。双方同意以附件二所列标准作为交付及返还该铺位的验收依据。
2-1 该铺位租赁用途已列于附表一第二部分。乙方确认该铺位满足乙方的经营要求,适用做该商业用途,并保证严格按照附表一的用途范围使用该铺位,承诺不擅自改变该用途。
2-2 在该铺位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有规定),并向甲方备案。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合同期内完全有效,其经营活动在各方面均持续地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乙方必须确保在该铺位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否则,乙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1 乙方应于交付日(定义见本合同附表一第三部分)到该商场物业管理机构(下称“管理处”)办公室办理该铺位的交接手续。乙方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铺位交接验收表作为甲方已将该铺位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证明。如乙方无理拒绝签署交接验收表,则视为乙方未于交付日前往管理处办理该铺位的交付手续,甲方有权按照第3-3条的规定执行。
3-2 该铺位的装修期已列于附表一第三部分,乙方应在商场试营业日前7天完成全部装修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装修期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同时乙方需承担该铺位的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免除装修期内租金的优惠政策,但乙方需承担该铺位的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3 若乙方未于交付日前往管理处办理该铺位的交付手续,则自约定交付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之天数将在乙方的装修期(如有)及合同期(定义见本合同附表一第三部分)中扣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约定交付日起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费用(如有)。
若乙方直至交付日起计的第30天仍未前往管理处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没收全部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导致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3-4 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铺位交付给乙方,乙方同意给予甲方30天的宽限期。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期相应顺延。在该宽限期过后,若甲方仍未能将该铺位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立刻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双方协商再次选定一个日期为交付日。甲方需在本合同根据本款被提前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包括利息)退还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3-5 如本合同由于乙方的原因提前解除,则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的前提下,视为乙方自始不享有前述装修期,乙方须立即向甲方补交该等期间的所有租金。
3-6 合同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铺位,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欲继续承租该铺位的,则应于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续租。若甲方同意续租的,甲乙双方应就续租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另行签订租赁协议。除双方已就续租达成一致外,甲方有权携同该铺位未来的任何潜在租客或有关人士在合同期届满/提前解除前三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视察该铺位。
4-1 乙方须在合同期届满/提前解除日之前或当日,将该铺位连同其原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在与原状一致(参照附件二所列标准,合同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标准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交还甲方。同时,乙方须将通向该商场各部份的锁匙(如有)交还甲方。
4-2 为保证该铺位恢复原状的工期,乙方须在合同期届满/提前解除日之前 3 日停止营业,开始复原工程。否则,上述日期届至之时,甲方有权不经事先通知切断该铺位的水、电供应,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4-3 若乙方未按4-1中约定的时间将该铺位返还予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届时每日基本使用补偿金/基本租金(每日基本使用补偿金/基本租金=月基本使用补偿金/基本租金÷当月实际天数)三倍的占用费。此外,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铺位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如有)等。且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铺位,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进入、占有该铺位并处理、移除乙方在该铺位内的任何财物,如该铺位内有乙方遗留下的任何装饰、家具、商品、物料、设备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前述物品;同时,甲方亦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清理、保管前述物品(若有)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4-4 若乙方未按本条4-1约定的状态将该铺位返还予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对该铺位做合适的修缮(参照附件二所列标准),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开支及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把该等开支及费用视作债项,向乙方追讨。
5-3 公用事业费:合同期间,该铺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如有)均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计费:
(1)该铺位装有独立记录表,则乙方须按该铺位独立记录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十四天内按甲方指定的付款方式付费;
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提前解除时,乙方须按本合同附表二第四部分规定的金额向甲方存放公用事业费押金,待甲方收到公用事业费最后一个月的账单后三十(30)日内予以结算。
(2) 该铺位不能独立计量,则乙方每月应付的公用事业费金额由甲方根据该铺位实际情况核定,乙方按照甲方核定的金额付费,支付方式和期限与使用补偿金/租金的有关约定相同;
5-4 推广宣传:列于本合同附表二第二部分。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该商场的运营管理服务。
(1) 于签署本合同时,乙方须按本合同附表二第三部分规定的金额向甲方存放保证金, 以确保乙方遵守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的一切条文规定。在整个合同期内保证金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2)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不影响甲方对该等违反可行使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没收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违反而蒙受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此外,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若乙方原交付的保证金因违约已被甲方罚没,在甲方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后14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重新缴付保证金,该等保证金作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之担保,同样适用本合同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倘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补交保证金的,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铺位。
(3) 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在该铺位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向甲方提出任何性质的 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乙方应及时与该等第三方协商处理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甲方认为合理的处理决定,乙方应立即执行该处理决定。于合同期内,乙方不积极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取款项支付予该等第三方以确保甲方或该商场的商誉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影响。由此而导致的保证金不足或甲方的额外支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4天内,补足保证金,并赔付甲方为其垫付的额外款项(如有)。
(4)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的前提下,甲方须在本合同期届满/提前解除、乙方将该铺位返还予甲方、结清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并按本合同规定完成第10-10条款义务后的三十天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7-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整个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期内租金、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以(□季度□半年□年)为一个付款周期。乙方应于每个付款周期首月5日前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公司支付当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等。
7-2 在乙方根据本合同支付任何款项到甲方银行账户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银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或拒绝支付其必须向甲方支付租金、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费用。
8-1 乙方倘对该铺位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铺位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之设计及图纸给予书面同意不视作甲方对乙方之装修工程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的实际装修工程与前述经甲方事先同意的内容不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且乙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自行开张营业,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整改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因整改而拖延工期导致乙方不能在装修期结束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倘对该铺位消防喷淋系统或影响该商场主机电系统的工程进行任何修改/重做,可聘用经甲方书面批准、备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建商,该改建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验收合格,或聘用甲方书面指定的承建商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本款前述工程以外,经甲方事先备案,乙方可自行聘用有资质的承建商负责进行装修、改建工程。
8-3 乙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不得影响该商场内其他客户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破坏该铺位原有建筑结构及甲方提供设施、设备(包括局域网线和网线接线盒如有)。乙方及其聘请的承建商必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处制订的有关装修的规定和标准及其不时的修订,应当安全、文明施工,并符合环保要求。
8-4 乙方应保证对该铺位进行该等装修工程前自费为该铺位就其各种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要求见附表五。
8-5 若于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乙方的店铺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若因此须影响相邻店铺的其他承租人,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店铺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相邻承租人的合理补偿。同时,甲方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8-6 若于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铺位相邻店铺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或管理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配合,以符合该整改要求。若届时乙方因此遭受非乙方自身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与相邻店铺的承租人进行协商。乙方不得以尚未与相邻店铺的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上述协助或配合,且乙方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必为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要求。
8-7 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中断该铺位水、电供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若发生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或损失,除因甲方过错直接导致的之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造成甲方先行赔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8 乙方的装修工程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验收合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消 防验收合格证书)且通过甲方有关验收后,乙方方可向甲方申请开业。
9-1 合同期内,甲方负责该商场的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包括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水管通道、主电缆电线、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施)的维修、维护及清洁。
9-2 甲方保留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该商场公共地方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该商场公共地方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
9-3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该商场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这些设备和设施,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并负责修复因此而对该铺位造成的损坏(若有)。
9-4 甲方对该铺位的维修责任只限于该铺位的结构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乙方进行过修改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铺位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铺位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或其委托的人有权进入该铺位代为进行该等修缮或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须允许甲方在提前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后,无论有否随同工匠或携带工具,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进入该铺位视察该铺位的维修状态,盘点该铺位内的附属物及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程。
9-6 乙方须在该铺位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铺位受伤,或该铺位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铺位内的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书面通知甲方及管理处。
9-7 遇到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铺位,并且甲方不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因进入该铺位而产生的损坏。但事后甲方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
9-8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该铺位外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开支或费用。
9-9 本合同签署当时该商场空气调节服务的供应时间是每日上午[ ]时至晚上[ ]时。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上述时间以外的时间获得空气调节服务的合理通知后,应尽量向乙方提供该等空气调节服务,但乙方应为此缴付相应的费用。
9-10 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铺位及其内部(包括本合同附件二所述甲方提供的设备、机器及设施)处在可租用及良好状态。乙方并需遵照甲方的规定在合同期内自费对该铺位及其内部进行不时的维修保养、粉饰以保证该铺位的整洁和美观。
9-11 如甲方在该铺位内装置了任何中央空调的设备或机器(包括但不限于风机盘管、空调风管道、新风管连接、电加热器)供乙方在该铺位内无偿使用,乙方接收后须小心及合理地使用或按乙方经营需要自行负责调节/调整该等设备或机器。乙方负责对该等设备或机器进行定期的或及时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该等设备或机器的原因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期结束时或提前结束的当日内,乙方须将该等设备和机器在可租用以及良好的状态下全部交还给甲方。本条所述内容如与本合同附件二之中关于空调的负责范围如有不一致,则以本条所述内容为主。
9-12 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害虫或寄生虫在该铺位任何部分内滋生。
9-13 除因甲方过错造成外,若该铺位的窗户或玻璃破损、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铺位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或者乙方自行负责修复至原状。
9-14 对由于下列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或/及管理处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须做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于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及管理处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
9-15 除非下列情形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使用补偿金/租金、管理费及费用,乙方应直接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方交涉:
(1) 该商场或该铺位内的任何部份因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有害气体或任何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害虫的滋生,或遭受爆炸、盗窃、抢劫,或因损害,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
(2) 该铺位的水(若有)、电、煤气(若有)、市政供暖(若有)或空气调节服务停止供应或该商场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
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应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9-16 甲方向该商场或该铺位提供的护卫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铺位或其内之财物的保安、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铺位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2)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导致该商场或其任何部份的火险或保险(包括第三者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他人做出任何行为致使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增加。倘该等保险的保险费因乙方做出的任何行为而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向乙方追讨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
10-1 乙方应在本合同附表一第三部分列明的开业日对外营业(即指公众人士能正常光顾乙方所经营的业务),且应在合同期内维持该铺位于甲方指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于本合同签署当时,该商场的营业时间为每天上午[ ]时至晚上[ ]时。甲方有权根据情况需要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后修改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异议。
10-2 若因节庆活动、重大庆典、交通管制等合理原因,该商场需暂时延长或缩短营业时间的,甲方应提前五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予配合。
10-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其营业名称或其经营的品牌及种类,亦不得授权他人致使被授权人获得使用或占用该铺位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10-5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自行负责对顾客开具商业销售,并对其开具的负责。因销售货品而产生的一切税项均由乙方承担。
10-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但应配合甲方对该商场的管理,不得有损甲方或该商场的形象及声誉,不得做出或允许他人做出任何可能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行为。如乙方为开展及经营其业务而出售各种在该房屋内消费的会员卡、优惠券或抵用券等的,则该等消费卡、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乙方须自行妥善处理因出售该等消费卡、券而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纠纷、争议等,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若因此而使甲方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甲方损失的,则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否则甲方有权将该损失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
10-8 乙方应严格遵守该商场的一切规章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管理公约》等。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用、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商场作为一流商场所必要的一切规章管理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
10-9 乙方应促使其雇员、代理人、承建商及供应商(以下统称“该等人士”)遵守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遵守或履行的全部条款。因该等人士的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给甲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若与该等人士有任何纠纷,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令甲方因此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经济上或声誉上的损失。乙方及其雇员违反《****购物中心管理公约》的规定内容,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其代理人及其雇员违反《***购物中心管理公约》第5.1-5.8条相应规定的,甲方有权按《**购物中心管理公约》第5.9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0-10 如乙方为开展及经营其业务以该铺位的地址取得了相关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为该铺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则于本合同期届满/提前解除之日后的二十日内,乙方须办理完毕对前述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迁址等手续。如由于乙方迟延或拒绝办理前述手续,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其保证金;若此种懈怠和迟延给甲方或该铺位未来的租客造成任何损失(包括该铺位新租客已签约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履约等),乙方应予以赔偿。
10-11 甲方保留对该商场的命名权,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权不时更改该商场的名字,而不须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士做出任何赔偿。
11-2 合同期内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出售该铺位。甲方若需抵押该铺位亦无须书面告知乙方,且在该铺位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铺位前无需征询乙方关于是否购买该铺位的意见。乙方现明确地声明放弃任何法律予以乙方的被通知权及购买该铺位的优先权利。在合同期内,该铺位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全部承受,甲方应于该铺位所有权变动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促使受让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12-1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场地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将场地恢复原状。
12-2 倘乙方拖欠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补偿金/租金、管理费、费用)超过14天,在不影响甲方权利或采取补救措施等前提下,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日息1‰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期自上述各项费用应付之日期开始计算,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止。
12-3 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租金、管理费或费用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向该铺位委派收银员和在该铺位内收取任何营业款项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其根据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之日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 若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对外营业,或若在合同期内乙方中断、停止其营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管理费及费用外,还应自开业日或者中断、停止其营业之日起算,每日向甲方缴纳金额为每日基本使用基本租金三倍的违约金,直至乙方正式对外营业或恢复正常营业之日止。如乙方未能按时正式对外营业系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原因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甲方提供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则乙方可以免于支付违约金。
12-5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切断该铺位水、电供应或服务或者采取合法的措施、行动,直到乙方前述的违反得到改正,在前述切断水、电供应或服务期间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使用补偿金/租金、管理费,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所有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重新接驳水电供应的费用)。
12-6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付款责任,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将届时该铺位内任何物品搬离该铺位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得到甲方认可为止。
12-7 若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其实际使用该铺位期间根据本合同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和相当于该铺位届时三个月基本使用基本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期所免的租金等、仲裁诉讼费、律师费(若有)。甲方有权将保证金及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预先支付的使用租金、管理费等用于充抵上述全部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如有)向乙方进行追偿。
12-8 甲方根据本合同行使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或法律赋予的权利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管理费或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权利。
12-9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谅乙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依据,或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约行为的权利和补救。甲方做出或没有做出任何事项均不得构成甲方向乙方违约行为的放弃追究,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追究。
13-1 在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提前解除前乙方应付的租金、管理费及费用的权利的前提下,及在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根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仍享有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对此互不承担责任:
对于本条第(三)款双方补充约定如下:倘该铺位全部或其主要部份受到破坏、损毁,致使其不适宜使用或占有,该铺位在该等破坏、损毁发生后的三(3)个月内尚未得到重修或重建,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在前述情形下,甲方没有义务对该铺位进行重修或重建。
乙方可在该铺位遭受该等破坏、损毁的次日起与甲方协商停止或按该铺位受破坏损毁的程度相应减少支付使用租金,直到该铺位完成重修或重建。
13-2 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下列任何事件之一发生后的任何时间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合法地提前收回该铺位或其任何部份,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场地届时三个月基本使用补偿金/基本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用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充抵上述违约金:
(6) 乙方在开业日前未取得经营所必须的证照、许可、授权或该等证照、许可、授权在合同期内失效的;
(7) 乙方进行清算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及任何人士向法院申请对乙方进行清算且法院受理该等申请的),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进行清算且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作违约处理的除外;
(8) 因乙方原因致使该铺位或乙方在该铺位内的任何物品因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而被有权机构查封的;
(9) 乙方或其代表人、雇员等行为不当,严重影响甲方或该商场的声誉,且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
(10) 乙方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贿赂、提供虚假信息等)促成本合同签订,一经查实的;
14-1 本合同的登记备案,依据双方自愿原则。任何一方如需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由该方自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若乙方要求公证本合同的,则由乙方办理公证手续,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和本合同有关的印花税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各自负担。乙方应自行承担有关国家、地方规定应由承租方缴纳的税费(如有)。
14-2 本合同双方的联系方式,皆以附表三所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若任何一方须变更联系方式的,须以挂号邮件方式通知对方。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任何文件或通告,如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寄往该方本合同附表三所列通讯地址或该方以挂号邮件方式通知更改的地址的,在寄出三(3)个工作日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将该等文件或通告投递于对方通讯地址,于投送快递次日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若直接送达营业地址的,以其营业地员工的签收视为送达(该等营业地员工为甲方处登记备案的员工名单中的员工)。
14-3 本合同双方的保密资料包括经营状况、财务资料、重大决策以及本合同或双方就该铺位的租赁而协议的任何文件(如有)中所载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规定。除各方为讨论、制作、签署、履行及执行本合同而向其雇员、代理人等提供资料,或该等资料已由途径成为公开资料或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人士泄漏,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此,乙方承诺:对甲方管理模式及给予的租赁条件包括使用补偿金/租金、管理费及装修期等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同意或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承诺:对乙方的经营业绩,包括乙方的营业额等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或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4-4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之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各自或共同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双方均予以了充分关注,甲、乙双方同意以签署本合同的方式确认本条前述内容。
14-5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6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肆(4)份,甲、乙双方各执贰(2)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交付日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应于最终确定的交付日前至少[ 20 ]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到甲方管理处办理房屋交接。
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于合同签订同时缴纳人民币 元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时转为部分首期租金。
物业管理费 :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该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交付同时需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费用 : 根据本合同及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除使用租金、管理费外的其他费用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宣传费、公用事业费、收银机租用费、收银手续费等)。
宣传推广费 :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该商场运营管理服务,交付同时需签订运营管理协议。
(一) 乙方必须自费为其在租赁场所内的装修行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 并在装修期内保持保险持续有效。所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公众责任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乙方在进场开工之前, 需将上述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呈交甲方审阅。在施工期内, 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保险有效及符合要求的证明。如乙方未能提供存在上述有效保险的证明, 甲方可禁止乙方施工或替乙方投保, 所发生的保费由乙方支付。
(一)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自费为其营业行为投保公众责任险, 并使保险在合同期内持续有效。有关的保险需满足如下要求:
乙方在合同期开始十五日内, 需将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等证明上述保险有效存在的文件呈交甲方审阅。在合同期内, 甲方亦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保险持续生效及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如乙方无合理理由而未能提供上述保险有效存在的证明, 甲方可替乙方投保, 所发生的保费由乙方支付。
这份合同也是我们目前餐饮类品牌一直在延续使用的范本,如果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敬请告知,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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