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从广州市永多田电器有限公司购进2款室内加热器,其中室内加热器(产品条码:21,生产日期:2021-12-01,规格:1000W220V-50Hz,型号:YDT-S100,生产者名称:中山市永多田电器有限公司)购进价格69元/台,共购进2台,销售价格129元/台,共销售2台,没有库存,货值金额258元;室内加热器(生产日期:2023-06,规格:1000W220V-50Hz,型号:NDY-1000,生产者名称:邵东市康桥镇玫花电器厂)购进价格49元/台,共购进2台,销售价格82元/台,共销售2台,没有库存,货值金额164元。上述2款室内加热器经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23-2007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核算,货值金额共422元,违法所得186元。